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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调整、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及行政许可密切相关事项32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5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4项,调整、下放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密切相关事项23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划归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及市、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自建平台上编制发布本部门实施的相应备案事项,及时编制发布备案事项实施清单。
(三)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原审批部门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培训和指导,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各县(市、区)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制定、公布承接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充实审批力量、细化承接措施,确保有效承接。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调整网上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
(四)与行政许可实施直接相关的换证、补证等有关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对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批单位不再行使与行政许可实施直接相关的换证、补证等有关事项的审批,但要继续负责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支持和配合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职责。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协同性的通知》(桂数发〔2021〕4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2020〕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为桂林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