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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和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9-24 11:18     来源:桂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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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和预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一二年二月三日

 

 

 

 

桂林市本级政府性

债务风险防范和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机构所承担的债务,具体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向国内金融组织、上级财政、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形成的债务;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以及投融资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政府信用方式对外融资形成的债务;

(三)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以及投融资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其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进行对外融资、合作及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和预警管理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审计局、金融办、借款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各负其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相关部门在政府债务评估中发挥职能作用;

(三)制定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办法,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部门债务预警办法并实施。

第五条 市发改委的职责是:提供政府性债务使用的资料、政府性债务计划,提供需要单独评估的专项政府性债务相关资料,参与制定市本级和各部门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办法。

第六条 市金融办的职责是:协调各金融机构,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提供条件,参与制定市本级和各部门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办法。

第七条 市审计局的职责是:负责对各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借款人的职责是:

(一)提供风险评估所需的资料,制定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风险预警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提供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职责是: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利用评估技术对指定的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项目进行评估。

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债务举借风险控制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地方经济发展及财力相适应,避免过度举债,以确保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的使用应列入经市政府批准的“五年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使用政府性债务的项目需经发改委批准立项,编制可行性研究书和风险评估报告。举债计划和使用项目需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使用范围,政府性债务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桂林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严禁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明确还贷主体和还款责任人,还贷主体和还款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事先明确还贷资金来源,还贷资金来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原承诺的还贷资金来源因政策变化等因素发生变更的,应予重新明确。

第十五条  利用政府性债务投资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预决算投资评审制度,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债务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政府性债务实行预警预报制度,适时反映政府性债务的发生和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7天内将借款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对政府性债务使用的项目名称、债务规模、宽限期、还款期限、贷款利率及手续费、还贷主体、还款责任人等进行登记,以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性债务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政府性债务当年余额、次年按月应还本息情况分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偿还计划表。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性债务报表报告制度,借款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将政府性债务季度报表及财务分析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编制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季度报表,及时反映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及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项目会计核算制度,明晰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的情况。属于市财政安排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市财政局要逐笔将偿还本息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政府性债务反映及时、准确。

第四章 风险评估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前市财政局应组织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整体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次年新增政府性债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整体评估报告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一)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走势、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金融信贷政策和土地政策变化等影响因素,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债务规模与财力增长情况等方面;

(二)定量分析主要依据如下指标:

1.债务依存度。即地方当年政府性债务新增额/地方当年财政支出与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之和。它反映当年财政支出对债务收入依赖程度。债务依存度应不超过20%

2.债务负担率。即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它反映地方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总量相对于同年地方经济总产出规模的比例关系。债务负担率应不超过60%

3.债务偿债率。即年度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总额/当年财政预算内外收入。此项指标主要从政府取得收入增量情况判断政府债务的偿债风险。债务偿债率应控制在20%以下。

4.债务逾期率。即当年到期而无法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总额/当年逾期的全部政府性债务额。它反映债务潜在风险正在转化为债务危机的一种状况。此项指标越低越佳,指标值越大说明债务风险越大。

5.平均还债年限。即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平均偿债年限,按每项债务规模进行数量平均,单位为年。此项指标主要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期限结构,根据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期限情况,分析判断地方政府所面临的还债压力。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举借政府性债务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预警机制。政府性债务的风险评估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批准政府性债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报告包括:

(一)债务偿还风险,即在假设条件下,可能存在的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

(二)债务管理风险,即在假设条件下,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可能导致债务资金安全、债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出现的风险;

(三)决策风险,即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举债决策、债务使用等方面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报告制度。借款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市财政局报告其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市财政局应每半年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各借款人制定本部门政府性债务应急预案,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还贷准备金制度。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应当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按计划筹集偿债资金,按要求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

(一)市人民政府直接举借的债务,由市财政统一筹措资金偿还;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及政府的投融资机构利用自身资产或权益抵押举借的债务,以及利用政府信用进行贷款、融资产生的债务,借款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从以下来源筹措资金偿还:

1.负责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2.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3.经批准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转让收益;

4.财政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基金;

5.借款人筹集的专项偿债资金;

6.借款人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发生影响到政府信用的危机时,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调整、申请上级财政资金支持、争取贷款援助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擅自变更管理程序和因工作失职影响政府信用或者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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