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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4〕63号)文件,现下达你区2024年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同步下达2024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全年区域绩效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各地统筹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该项资金收入请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9项“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第2101301项“城乡医疗救助”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属于中央直达资金的地方对应安排,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并保持不变。
三、各城区财政部门要在年度内按程序按进度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城区要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职责,对照2024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跟踪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确保年度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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