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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2017-12-28 18:30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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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执行进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农〔2017〕221号)精神,现将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指标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相关项目。上述指标为正式指标,2018年预算执行中自治区财政只对未下达部分或需调整部分重新发文。各县区要将上述指标全额编入2018年年初预算,并准确填列相关收支科目,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

二、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各县区报送的资金需求情况,财政厅从提前下达的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对2个县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征地费予以补助(详见附件),今后对上述2个县区将不再从自治区统一融资资金中重复安排补助。相关县区要科学安排资金,优先确保安置点征地工作顺利完成;补助资金如有剩余,可统筹用于其他扶贫开发项目。其他县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征地费用继续通过自治区规定的资金渠道筹集。

三、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贫困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有关要求和精神,围绕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实际需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一起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力度,完善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尽快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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