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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8〕62号)精神,现将2018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收入科目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相关支出科目。
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来源分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指标收入科目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 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相关支出科目;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指标收入科目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101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科目,支出列“2296011用于扶贫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
三、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资金中,包含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摘帽激励办法(试行)》(桂办发〔2016〕3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全区2017年度脱贫摘帽有关单位的通报》(厅发〔2018〕17号)有关精神给予相关县区的脱贫摘帽奖励资金。上述奖励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照《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摘帽激励办法(试行)》(桂办发〔2016〕35号)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等脱贫攻坚项目。其中:对脱贫人口的奖励资金由县级统筹使用,不得直接发放到贫困户个人;对脱贫村的奖励金要按照每村10万元的标准拨付到村安排支持2017年脱贫的贫困村(相关脱贫摘帽的贫困村名单详见厅发〔2018〕17号文件)。
四、各县区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以及2018年全区脱贫攻坚推进大会精神,按照《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时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按时报备资金使用计划。
五、各贫困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力度,资金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
六、各县区要切实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采取综合措施,形成支持合力,因地制宜巩固脱贫成效,确保脱贫质量。要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反馈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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