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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财政局:
为完成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调整,支持你县脱贫攻坚工作,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一般债券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桂财农〔2019〕28号),下达2019年第一批本级财政一般债券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补助资金。现就资金下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补助资金通过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债券资金安排,全部用于弥补2018年7月26日收回的中央长期贴息贷款。收入科目请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科目请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自然资源部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的通知》(财农〔2018〕46号)文件精神,2017年7月14日后承贷承接的银行贷款、专项建设基金未使用的部分应尽快归还,所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地方统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解决。按照要求,2018年7月26日,自治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收回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8〕94号),收回了2017年7月14日后承贷承接的银行贷款,并明确在安排以后年度的政府债券资金时,统筹安排补足桂财农〔2018〕94号文件收回的各县融资资金额度。
三、2018年11月27日,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8〕170号)下达62900万元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用于弥补2018年7月26日收回的融资资金,其中50080万元用于弥补收回中央长期贴息贷款,12820万元用于弥补自治区贴息贷款。本批债券资金是第二次下达用于调整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的资金,资金下达后累计完成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调整16.29亿元。
四、要确保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公益性资本支出,并遵守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规定,优先保障在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项目运营补助或偿还本息。并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进行公告公示。
五、本批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县发改和易地安置部门。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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