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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2019-08-23 17:00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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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县(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9〕49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县2019年度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分为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两部分。其中,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收入科目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中的“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相关科目;通过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收入列“1100401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科目,支出列 “2296011用于扶贫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

二、贫困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围绕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实际需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一起统筹使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贫困村脱贫攻坚给予适当支持,提高整体使用效益。

三、各县(区)要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的统筹力度,合理安排各类扶贫项目的资金来源,做好脱贫攻坚“四大战役”项目资金保障,不得预留硬缺口。本次下达的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四大战役”中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的扶贫项目。

四、要认真落实全面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切实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掌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采取综合措施,形成支持合力,因地制宜巩固脱贫成效,确保脱贫质量。

五、要按照《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和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规范扶贫资金拨付行为,防止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