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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2022-08-11 10:45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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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县(市、区)财政局:

为扎实推进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加强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脱贫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夯实脱贫地区经济发展及脱贫户稳定增收基础,圆满完成我市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现下达2022年第一批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原则

(一)统筹兼顾。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桂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农〔202149号),本批次资金按照客观因素(全市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以及脱贫村数量及结构)、政策因素、绩效因素分配。

(二)突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乡村振兴重点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当前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产业发展统一部署,2022年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重点用于设施农业、主导产业、产业品牌建设等内容,以及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等。切块到县的市本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不低于50%,且要体现联农带农富农效益

(三)补齐短板和激励奖励。一是根据中央、自治区政策调整情况,用于补齐全市政策性补短板项目,以及支持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地区发展生产等。二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重点项目谋划质量、2021年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结果、2021年衔接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对部分县(市、区)进行奖励。

二、具体分配要素情况

2022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切块到县资金以脱贫户、监测户、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村、脱贫村、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机构帮扶等为主要因素分配资金。按上述因素分配到全市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的13个县(市、区),合计12627万元。

(一)对县(市、区)脱贫户、监测对象的扶持按脱贫户0.015万元/户、监测对象0.11万元/户的标准来综合分配资金,该项共计2447万元。

(二)对脱贫村的扶持脱贫村292个(不含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村),按照10万元/村的标准,该项共计2920万元。

(三)对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村的扶持。共计272个(不含七星、秀峰、象山、叠彩4个城区),按照15万元/村的标准,该项共计4080万元。

(四)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的扶持。重点帮扶县全州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各安排400万元,脱贫县灌阳县300万元,该项共计1500万元。

(五)对市直帮扶后盾单位安排帮扶资金。直单位共结对帮扶脱贫村176个,每帮扶一个村按照5万元/村的标准该项共计880万元。

(六)市挂点村推进乡村振兴补助扶持资金。市挂点村资金共计800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收支科目。此次下达的资金为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市财政将通过上下级财政往来进行结算,请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

(二)认真编制计划。要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从项目库中选择前期工作成熟的相关项目编制本批次资金项目计划,切块到县的市本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

(三)强化资金监管。一是严格执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示公告“两个一律”要求,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县乡村三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及绩效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健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常态化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各类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落实资金使用者的绩效主体责任,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绩效。三是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第一线监督作用,引导脱贫群众参与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全过程。四是落实各级资金监管责任,及时整改各有关监督部门发现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违规问题。五是严格执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和《桂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农〔202149号)的规定,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监管力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对衔接资金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四)及时进行报备。收到资金下达文后,请在60日内完成项目计划编制与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工作,并将项目计划与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上报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备案,对于未按时报备的县(市、区)计入年度绩效评价扣分依据。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