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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市粤桂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规〔2018〕1号)

2018-08-10 10:11     来源:桂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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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县财政局、资源县财政局:

  根据肇庆、桂林两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的《十三五时期粤桂扶贫协作框架协议》《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粤桂扶贫协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函〔2017284号)精神及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粤桂扶贫协作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桂林市粤桂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粤桂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粤桂扶贫协作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贫困县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根据肇庆、桂林两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的《十三五时期粤桂扶贫协作框架协议》《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粤桂扶贫协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函〔2017284号)精神及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作资金是指广东省各级财政及对口帮扶我市,用于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协作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协作资金来源 

  (一)广东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或其他渠道安排,由桂林市统筹用于龙胜、资源两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工作的资金。 

  (二)广东省各级财政直接安排到对口帮扶的龙胜、资源县,由龙胜、资源县统筹安排用于当地脱贫攻坚、精准帮扶工作的资金。  

  第五条  广东省各级财政直接划拨到市财政的协作资金,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或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10日内下达资金,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市主管部门。

  第七条  龙胜县和资源县在分配和安排协作资金时,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执行,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第八条  协作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龙胜、资源两县开展贫困村提升工程(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美化亮化工程、沼气建设)、旅游扶贫、健康扶贫、扶贫搬迁、教育培训等精准扶贫工作。 

  第九条  广东省各级财政划拨到对口帮扶的龙胜、资源县的协作资金,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脱贫的实际选定项目安排使用。同时由龙胜县、资源县与对口帮扶单位签订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责任书,加强项目协调,整合项目资金,加快项目进度。

  第十条  龙胜县、资源县在安排扶贫项目和使用协作资金时,要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创新资金投入使用方式,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升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总体效益。 

  第十一条  龙胜县、资源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协作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第十二条  协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协作资金的管理资金拨付资金报账监督检查等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规〔2017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开展对龙胜县、资源县使用协作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推进的及时性、以及最终的脱贫成效。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协作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协作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123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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