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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01 16:26     来源:桂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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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6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审理自治区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基层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法院再审。

4、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基层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6、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审判区高级法院交由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业务上监督、指导和工作上的统一协调、指挥。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依法进行司法技术鉴定。

11、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2、对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和抓好班子建设;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基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3、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14、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5、管理本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及负责全市各基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和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16、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办公室、政治部、宣传科、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执行工作局)、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技术科、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

第二部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7429.82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7429.82万元,为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同比20158137.45万元减少707.63万元,降低8.7%。主要是我院一些大型的项目建设在2015年已基本完成,2016年支出降低。

   (二)支出总计7429.82万元,同比20158137.45万元减少707.63万元,降低8.7%。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6623.33万元:主要用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16年全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项目建设支出。同比20157102.37万元减少479.04万元,降低6.74%。主要是我院一些大型的项目建设在2015年已基本完成,2016年支出降低。

2.扶贫专项支出8万元:主要用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按桂林市安排的40户贫困户结对帮扶支出。2015年无此经费项目名称。

3.住房保障支出260.76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同比2015217.78 万元增加42.98万元,增长19.74%。主要是2016年人员变化以及工资标准调整。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82.85万元:主要用于中级法院本级医疗费用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同比2015304.52万元增加78.33万元,增长25.47%。主要是2016年人员变化以及工资标准调整。

5.城乡社区支出154.89万元。因拨付指标来源特殊,单独列示但统筹在公用经费中开支。同比20157.66万元增加147.23万元,增长1922.06%。主要是该项目是在2015年启动,而在2016年建设支出全面开始。

6.结余分配0万元,与2015年持平。

    7.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2015年持平。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429.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4695.12万元,同比20154049.38万元增加645.74万元,增长15.95%;项目支出2734.69万元,同比20154080.41万元减少1345.72万元,降低32.98%。按功能分类:

行政运行  4051.51万元,同比20153521.96万元增加529.55万元,增长15.04%,主要是在职在编人员数量及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提高所致。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1992.02万元,同比20152019.13万元减少27.11万元,降低1.34%,基本持平。

案件审判  405.73万元,同比2015555.96万元减少150.23万元,降低27.02%。(此功能分类科目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案件执行”等体现的是经费来源的功能分类,核算的是法院共同的经济科目,增加比例无实际意义)

案件执行36.68万元,同比2015109.65万元减少72.97万元,降低66.55%。(此功能分类科目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案件执行”等体现的是经费来源的功能分类,核算的是法院共同的经济科目,增加比例无实际意义)

两庭建设  137.39万元,同比2015895.67万元减少758.28万元,降低84.66%,主要是在2015年,我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总体支出较多,2016年项目收尾,支出减少。

    扶贫支出8万元,2015年无此专项项目名称。

    城乡社区支出 154.89万元,2015年无此专项项目名称。

行政单位医疗     216.03万元,同比2015175.79万元增加40.24万元,增长22.89%,主要是在职在编人员数量及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提高所致。

公务员医疗补助 166.82万元,同比2015128.72万元增加38.1万元,增长29.6%,主要是在职在编人员数量及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提高所致。

住房公积金260.76万元,同比2015217.78万元增加42.98万元,增长19.74%,主要是在职在编人员数量及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提高所致。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154.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154.89万元。为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154.89万元。同比20157.66万元增加147.23万元,增长1922.06%。主要是该项目是在2015年启动,而在2016年建设支出全面开始。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049.3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662.6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公用经费386.7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53.9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7.95万元。实际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7.8万元。桂林市统一预算出国费用,本单位按规定申请支出。2016年我院支出此项是单位一位副院长依照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培训安排,赴巴西和阿根廷培训一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05.1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05.17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桂林市中级法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实际保有量为36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05.17万元,平均每辆2.92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7.64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 120次,人次500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 1次,32人次(东盟大法官考察)。

(四)“三公”经费支出与年初预算数基本持平,与上年支出数进行对比略有降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05.09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67.1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48.1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26.2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92.7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6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 辆、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6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41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桂林市中级法院按财政绩效部门要求共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286万元,占年初预算的5.06%。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理想,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经市财政绩效事后考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案件审判经费:主要指围绕案件审理工作发生的诸如审理案件的差旅费、邮电费、现场勘验费、办案专业会议费;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费和修理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因法院的主要业务工作为“审判”和“执行”,核算范围宽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九、案件执行经费:主要指围绕案件审理工作发生的诸如审理案件的差旅费、邮电费、现场勘验费、办案专业会议费;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费和修理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因法院的主要业务工作为“审判”和“执行”,核算范围宽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十、“两庭建设”经费:指为审判工作需要,建设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的经费。桂林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本级不设基层人民法庭。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