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对外提供的原则;
(二)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审查批准的原则;
(三)及时、准确、合法、便民的原则;
(四)谁制作、谁提供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三类。
第五条 本局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局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职责范围;
(二)本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政策;
(三)本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本局各项业务工作的流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程序、时限等;
(六)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七)本局依法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八)本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九)本局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信息;
(十)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本局不予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局制作的信息需要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九条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法规税政科、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桂林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预算科、国库科、法规税政科、人事教育科、桂林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和对外发布工作。
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具体组织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复查;分办和督办公民和法人向本局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统一对外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承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对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督促检查。
预算科的具体职责是:审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财政收支预算安排的数据信息。
国库科的具体职责是:审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或决算的数据信息。
法规税政科的具体职责是:审核拟公开规范性文件,编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人事教育科的具体职责是:提供并及时更新本局机构职责人员等信息。
桂林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在桂林财政网发布经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建设、维护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的具体职责是:统一受理公民和法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现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科室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局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局机关发文时,拟文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在发文处理签上的“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中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否则局办公室不予受理。各科室在向局办公室报送财政信息等材料时,也必须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桂林财政网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有关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桂林财政网和市人民政府网站是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四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科室制作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内容需要相关科室审核的分别送相关科室审核同意,然后通过局外网网站后台管理平台向局办公室报送,局办公室收到科室提供的政府信息后,对信息进行保密性复查并报经局领导审批后,于2个工作日内在桂林财政网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凡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外发布后,制作该信息的科室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局档案室报送纸质正式原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由局档案室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失效的,制作该信息的科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报送局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报送时应当注明下网要求和理由,局办公室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桂林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局办公室在收到实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桂林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申请和现场申请三种途径向本局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须填写《桂林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收到申请人填写的《桂林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桂林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并于当日将申请人填写的《桂林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送局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统一分办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各科室在收到局办公室分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填写《桂林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如需延期答复的,需报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86号)的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由局办公室根据市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根据本办法办理;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退回原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如发现社会上传播或散布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局办公室,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予以澄清。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并于3月31日前按市有关规定通过桂林财政网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和图书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局各科室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财政公开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局原有相关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