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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科室、局属二层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范围
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局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职责范围;
(二)本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政策;
(三)本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本局各项业务工作的流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程序、时限等;
(六)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七)本局依法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八)本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九)本局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信息;
(十)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一)桂林财政局门户网站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有关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桂林财政网和市人民政府网站是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渠道。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主体
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七条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各科室部门文管员应在公文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正式原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员,由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员按有关规定分别报送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局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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