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办公室负责审核。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可以由办公室填写《桂林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提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采购公开信息由政府采购办负责保密审查。
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引起不良影响的敏感信息;
(四)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资料。
(五)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审查人员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未经保密审查通过,擅自对外公开政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