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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汇总、掌握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同时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报告的内容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部门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本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部门门户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附则
本规定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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