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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政府在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本局列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应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
四、本局应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并转化为通用的文本文件格式。纸质文件可通过公文交换中心交换或派专人送达,电子文本可通过移动存储设备或电子邮件提供。
本局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五、本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六、本局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局绩效考评体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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