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增强我局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财政局依法委托其担任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由局监察室、人教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相关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一)不及时公开、不按程序公开、或不按适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效率低下,造成工作错误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
(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情况、隐瞒问题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且不及时改正的。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采取下列方法追究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科室(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业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对违反科室(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违规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科室(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追究责任方式,或单独采取,也可以并用。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人员,采取下列方法追究责任: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做出书面检查;
3、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规定做出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责任方式,或单独采取,也可以并用。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各种处理,有关科室都必须予以记录存档。有关处理规定必须制作成书面文书,送达有关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