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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通知

2018-10-24 09:18     来源:桂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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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将我局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建立健全文件公开的源头管理机制

  各科室(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局办公室审查。各科室(部门)起草政府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各科室(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局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办法》(桂政办发〔2017136号)的相关要求,各科室(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本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科室(部门)做好解读工作。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本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分管领导审签。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科室(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局长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局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各科室(部门)还通过其他渠道解读的,应在政策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解读。

  各科室(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三)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预公开机制

  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10号)要求进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提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时须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

  各科室(部门)可与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联系,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调查征集”专栏进行意见征集,也可以通过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一)提交市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牵头科室(部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各科室(部门)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要求

  局办公室将按照办文办会程序操作规范对上报公文进行严格的收文审核。各科室(部门)上报公文存在以下报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情形,局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或要求限时补齐报送。

  (一)发文代拟稿未标注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

  (二)属政策文件代拟稿,未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

  (三)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未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

  (四)上报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方案未提出关于会议公开的相关意见。

关联文件: